魯法案例【2021】464
訴訟離婚中
法院準予或不準離婚
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
作為區(qū)分的界限
那么如何認定
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
跟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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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要旨
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,應當進行調解,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,除法律有明文規(guī)定外,應當對婚前感情基礎、婚后感情經營、離婚的真實原因、婚姻走向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。對于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,雙方又分居滿一年,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,應當準予離婚,未滿一年的,不準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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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張某訴稱:張某與田某經人介紹相識,于1995年5月7日登記結婚,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,取名張某某,現已成年。雙方婚后經常為瑣事發(fā)生爭吵,田某甚至經常動手毆打張某。2020年曾經起訴要求與田某離婚,淄博市臨淄區(qū)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,判決生效后,雙方并未和好,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無法繼續(xù)共同生活,要求與田某離婚。
田某辯稱:張某所述婚姻狀況及婚生子狀況屬實,自2018年10月份之后,雙方開始產生矛盾,經常吵架,發(fā)生過肢體沖突,田某沒有打過張某,張某打過田某,考慮雙方結婚20多年,為了家庭圓滿,不同意離婚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:張某與田某于1995年5月7日登記結婚,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張某某,現已成年。2020年10月12日,張某以雙方婚后經常為瑣事發(fā)生爭吵、田某經常動手毆打張某為由,向法院起訴田某要求離婚,法院于2020年10月18日作出(2020)魯0305民初4837號民事判決書,判決不準離婚?,F張某再次以上述理由起訴,要求與田某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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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結果
淄博市臨淄區(qū)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(2021)魯0305民初2675號民事判決:不準張某與田某離婚。宣判后,雙方均未提起上訴,現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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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解讀
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必須進行調解,經查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的,則應當判決準予離婚。審判實踐中,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非常復雜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列舉了四種具體情形,包括:
(一)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;
(二)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;
(三)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。
上述四種具體情形未能窮盡實踐中的相關情況,需要通過概括性條款,即規(guī)定“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”,由人民法院本著保障離婚自由、防止輕率離婚的原則,根據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正確判斷。同時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(guī)定,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,雙方又分居滿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規(guī)定,也是對既往司法審判經營的總結。該規(guī)定顯示,夫妻雙方初次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后,夫妻雙方又分居滿一年,互不履行夫妻義務,長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無挽回的機會,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訴訟之后并未改善,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訴訟,表明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意志堅決,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,應準予離婚。
以本案為例,原、被告經人介紹相識,并自愿登記結婚,共同生活長達26年之久,且已經生子,并成家立業(yè),被告在城區(qū)幫助子女帶孩子,原告也不定期到家中協(xié)助帶孩,雖然雙方聚少離多,因家庭瑣事發(fā)生爭執(zhí),但并未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地步,且未發(fā)生民法典規(guī)定的四種必須離婚的法定條件,根據民法典新增規(guī)定,張某在上次離婚訴訟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,再次起訴離婚,并未達到夫妻分居滿一年的情形,故,其訴訟請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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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,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
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應當進行調解;如果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無效,應當準予離婚:
(一)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;
(二)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;
(三) 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;
(四)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;
(五)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;
一方被宣告失蹤,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
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,雙方又分居滿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
來源:淄博市臨淄區(qū)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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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論列表
確實不錯,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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